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礼泉康鸿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民初1395号 原告:礼泉康鸿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礼泉康鸿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礼泉康鸿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