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民初1237号
原告: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7856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陕西长岭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9791358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陕西亚克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西段609号后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99780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长岭节能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亚克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余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