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

邵阳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523执恢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 法定代表人:肖某,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23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邵阳县某房产并进行了二次拍卖,均已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房产分别作价301600.7元、317591.1元抵偿被执行人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4)湘0523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