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欣达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益阳市欣达电力建设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欣达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市欣达电力建设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欣达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