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民特4号 申请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申请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前由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靖劳人仲案字(2017)第68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