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596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7日,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08775189J,住所地靖江市新港大道208号(沿江公路罗家港桥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