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424民催2号 申请人: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申请人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一份,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5日,出票行为中国银行海盐支行营业部,号码为10400042/20053648,票面金额为10000元,汇票申请人为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