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吉熙安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91143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喆,系******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0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吉熙安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23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2月1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4290元并应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四个财付通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从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但因上述账户内只有极少量存款,故本案未做扣划。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通过短信方式通知被执行人到庭进行执行开庭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收到本院短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因被执行人收到本院要求其到庭申报财产的短信后拒不到庭申报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得到任何款项,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维
执行员 李 喆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