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8民初167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兴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新丹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杜尔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上海兴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尔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9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杜尔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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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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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