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5680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武进涂装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常州经济开发区横山桥镇潞横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尔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泰路198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涂装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尔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武进涂装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涂装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常州市武进涂装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