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6775号之二
原告:上海兴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兵,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兴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520元,均由原告上海兴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玉婷
书 记 员 魏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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