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3执保5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艺文创中心11栋705房。
法定代表人:毛彩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财保367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财保36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