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81民初3486号
原告:湖南某某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湖南某某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某某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郭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3元,减半收取3426.5元,由湖南某某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