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枣阳市兴兴乘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执53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枣阳市兴兴乘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阳市兴兴乘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湘0181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枣阳市兴兴乘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45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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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