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新能源电动汽车(宜昌)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财保79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绿之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28438720。
法定代表人:黎福根。
委托代理人:卢加树,男,194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能源电动汽车(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大道**(小溪塔高新技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8806L5U。
法定代表人:黄强。
申请人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能源电动汽车(宜昌)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故对于本案财产保全措施应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宜昌)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3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可可
审判员  姚龙武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