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厦门奇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厦门奇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奇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81民初8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厦门奇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厦门奇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奇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支付案款87,983.8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厦门奇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奇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202.85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1,21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