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果业集团宜川有限公司、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28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案外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9691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宜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党湾街河滨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0MA6YHU3X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99号中西部陆港金融小镇A座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9277648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希格玛大厦三、四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男,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唐兴路。
再审申请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陕西果业集团宜川有限公司、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6民终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6民终639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无权代表西安景兆放弃巨额债权。二、执行程序存在重大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前一年内,债务人企业不得放弃债权,本案执行程序中,西安景兆并未作出放弃流拍差价债权的意思表示,(2021)陕0630执28号执行裁定中,***对于该差价部分债权的放弃,对于西安景兆不具有法定效力;其次,根据(2020)陕0630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对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宜川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本案中与西安景兆具有明显利害关系,其无权代表西安景兆做出损害公司权益的意思表示,并且在执行卷宗中2021年4月23日法院与***的谈话笔录中,法院仅就放弃1458953.41元债权征询了***的意见,未就该放弃行为征询西安景兆的意见,且该谈话笔录中无西安景兆公司公章确认,因此,该放弃债权的行为对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案涉以物抵债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首先,法院应当根据《网拍规定》作出裁定,而非适用《拍卖规定》。不应当仅仅在一拍后直接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案件涉及的执行标的并没有被执行完毕,涉案土地直至2023年3月份才完成变更登记。因此,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提出执行异议并没有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等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法律分别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实体异议,并适用不同的程序,两者依据的基础权利不同、异议指向的对象和目的不同、程序的功能不同。本案中,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并非基于案涉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而其异议指向的是法院的执行程序,目的是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故不属于案外人实体异议,当事人应当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的程序予以解决,据此,针对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30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所载明的权利救济告知错误,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此外,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原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是否超过期限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执行裁决程序中予以审查。故原审不应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超过执行异议期限进行认定。原审虽然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结果正确,即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所规范的“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情形,据此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