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2504号
申请执行人: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96911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西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1幢1**12层11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WGM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745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4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889170元,执行费98289元。
2022年8月2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撤回执行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09民初74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金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