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民终13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寅彬,**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9民初8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亨通公司支付50个月的经济赔偿金820385元;补足2019年4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病假期工资238753.28元;为**做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达到相应等级,按照人社部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待遇;支付11个月的医疗补助金180484.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系亨通公司员工,2019年3月13日**因急性脑梗死被送入哈尔滨医科大学救治,于2019年3月21日出院。2019年5月4日**再次因脑梗死、左侧偏瘫等被送入苏州市立医院接受治疗,于2019年5月31日出院,出院记录为患者日常生活能力改善,左侧下肢行走功能逐渐恢复,步态改善,左手可屈曲抓握,上肢肌张力改善。
**2019年3月13日患病后一直病休,亨通公司按照公司制定的病假期工资标准向**支付工资。2021年3月17日**发微信给亨通光电公司员工**,询问“病退的事情怎么样了”,**回复“正在联系中,需要时间”。**回复“好的,尽快吧,因为我的病假期到本月底就结束了。”同时**向**发送了《苏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询问是不是要填这张表,**回复“是的”。**在该表中填写了相关内容后将该表及个人照片于2021年3月18日邮寄给了**。2021年4月1日亨通公司为**办理了退保手续,2021年4月28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苏吴江非工[2021]9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的伤残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21年5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取得了退休证,并自2021年5月开始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每月标准为1441.50元,2021年7月社保基金中心向**发放了养老金4324.5元,包含补发的2021年5月和6月的养老金2883元
**认为享受的养老金过低,要求亨通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15.5万元,因与亨通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已领取退休待遇,不属**裁委的受理范围,**遂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一审中**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保权益单、出院记录、仲裁决定书,被告亨通光电公司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电脑截屏打印件,亨通公司提交的《**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退休证、鉴定结论通知书、短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及一审中的当事人***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医疗期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于2019年3月13日突发脑梗死,医疗期最长至2021年3月12日,根据*****公司员工**发送的微信,**对此也是明知的。2021年4月28日原告**的劳动能力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应的是伤残等级为四级以上,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亨通公司根据**提出的病退要求,为**办理了退职手续,并非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故**要求亨通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病假期工资差额,根据《**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病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亨通公司向**支付了病假期工资128779.2元,未违反法律的规定,**要求亨通公司支付病假期工资差额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做劳动能力鉴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不予理涉。
关于**主张的医疗补助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碍难支持。一审法院遂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七条,《**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确认亨通公司2021年4月份的社保是缴纳的。亨通公司陈述,公司是2021年6月份去办退保手续的,只是社保系统默认是4月1日,社保系统判定**5月份就是已经可以领退休金了。
本院认为,**已享受二十四个月医疗期。2021年5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亨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因**退休而终止,一审认定亨通公司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持**提出的赔偿金请求正确。在**患病病假期间,亨通公司向**支付的工资已超过按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80%计算的病假工资金额,一审不支持**提出的补足病假工资的请求并无不当。**已享受患病职工的医疗期待遇,其主张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一审不予理涉亦正确。**提出的医疗补助金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不应理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