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初4212号
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淼,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沈阳广泰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刘顺钢,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振,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一,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广泰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辽01民初9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辽民终17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初94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896元,减半收取计127,948元,由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慧光
书 记 员  阎玉洁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