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初611号
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虫王庙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阳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6号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就涉案的专利号为ZL20161076××××.X、名称为“一种35kV浇注式组合互感器”的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7月3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被告衡阳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请求本院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系原告的权利基础,决定了原告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