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华瑞电气有限公司

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衡阳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初611-1号 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虫王庙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6号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衡阳华瑞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衡阳华瑞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支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