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1805号
原告:雄县元瑞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MA07T5CT95。
法定代表人:王二田,总经理。
地址:雄县。
被告:衡阳华瑞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68599084R。
被告***,男,1969年3月10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周井辉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周井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井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鹤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