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华瑞电气有限公司

衡阳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08民初161号
原告:衡阳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6号街区。
法定代表人:曾祥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华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36号街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衡阳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衡阳华瑞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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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唐文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廖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