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24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西园社区朝阳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跃,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186504855U。
委托代理人:苏英杰,系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竹溪宏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贸易宾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80910223L。
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竹溪宏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24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竹溪宏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43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7.00元及执行费54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18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开始,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竹溪宏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民政、保险、工商总局,仅发现其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有零星的余额,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
3.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竹溪宏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在竹溪县不动产中心查明,被执行人竹溪宏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竹溪县境内有一处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抵押。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竹溪宏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准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竹溪宏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准确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经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竹溪宏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尚兵
审判员 赵昌立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