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904民初7112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084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2025年8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