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4执保4号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保全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民终3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我院依法受理。我院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执行系统对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继续冻结;于2025年2月10日对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221××××0604、1970××××4322、6110××××0000、6110××××0000、6110××××0000等账户进行了继续冻结。本案申请保全财产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4执保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2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