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6民初27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宜昌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党某,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女,汉族,2000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宜昌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