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26民初1号
原告:中国某某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某某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285元,由原告中国某某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