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联盛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722号 原告深圳市华联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联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华联盛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联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联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