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民终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海泰船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34213,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溪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海泰船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4)苏1283民初10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8800元,由本院退回4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