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印江自治县华辰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印江自治县华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印江自治县华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海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3民初89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辰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2)苏1283民初897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不应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应当定性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或承揽合同纠纷,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清单上可以明确看出,其供货目的是为污水项目工程,履约地即在印江县。从合同中也可以明确看出,被上诉人不仅承担了定制设备供应义务,还包括了相应的安装、调试、维护、质保等义务。目前设备还存在着一定的调试问题,尚未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都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清污工程和设备验收的实际情况。 被上诉人河海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两份《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设备调试合同》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均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具体明确的,且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河海公司向其住所地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华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