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3335号
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戴王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5322355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9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53529334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2023年5月5日,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吕 兵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