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津02民终3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4号C座生产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3民初1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8566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约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却在上诉人距退休不足1个月时违法解除了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违法。被上诉人提交的所谓《声明》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系违法的和无效的。 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85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2月25日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职涉保人员辞职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在职涉保人员突然提出辞职,则应承担公司的损失。合同还约定,本企业属保密单位,要求劳动者严守企业秘密。2013年12月25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落款时间显示为2017年12月18日,声明人为“***”的声明载明,“本人***,身份证:120103196110××××与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于2017.12.31日到期,本人今年56岁,经与单位协商后,决定在退休前3个月无条件个人提出离职在其街道办理退休手续”。2017年12月19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从2018年1月1日开始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障金人员分区花名册》载明,***“退工备案原因”为“⑨劳动者提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的退档回执显示,***退档原因为退工,单位退档人为***。***以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7994元、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休息日加班费2534.40元、延时加班费1148.40元,退还医保返卡补助金10800元。该委2021年12月13日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作出津西劳人仲裁字﹝2022﹞第3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延时加班费298.99元、休息日加班费1886.9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8566元,其他仲裁请求未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人作出“在退休前3个月无条件个人提出离职在其街道办理退休”的意思表示,且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确认,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也不能证实存在欺诈、胁迫等可能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存在***向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过改变退休前离职决定的情况。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依***提出的离职决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不属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定事由。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对支付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延时加班费298.99元、休息日加班费1886.95元的裁决项均无异议,法院直接将上述裁决项列入判决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原告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8566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延时加班费298.99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东文高压电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休息日加班费1886.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8566元。上诉人认可在案2017年12月18日“声明”系其本人所写,上诉人虽主张该声明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声明系因欺诈、胁迫等原因作出或者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一审认定该声明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并无不当。该声明载明上诉人经与单位协商后,决定在退休前3个月无条件个人提出离职在其街道办理退休手续,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