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金仪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金仪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陆县安泰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8)豫1725执1544号 平陆县安泰燃气有限公司: 关于驻马店市金仪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2018)豫1725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2018)豫1725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原告驻马店市金仪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5972元,(执行费740元。) (2)向本院如实报告你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履行、逾期不报告财产或者在本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二)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情况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 开户银行: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和平分理处 户名:确山县人民法院 账号:50120031800000008--0002 特此通知 确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