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金仪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金仪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平陆县安泰燃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25执1544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金仪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门都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80773348K。 被执行人平陆县安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圣人涧镇东韩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93468546012。 本院(2018)豫1725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5972元,并负担执行费740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余额为零。三、通过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本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四、通过确山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五、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豫1725执15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