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485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04民初25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6,8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材料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04执485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翔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