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581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15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04执581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翔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