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04民初3416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匹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并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匹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停止在“拼多多”购物平台里销售侵犯第3368418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在“拼多多”购物平台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600元、差旅费400元)。诉讼过程中,七匹狼公司确认***已停止侵权,故申请撤回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七匹狼公司创立于1990年,于2004年在深交所上市,在行业内率先系统提出服装品牌文化经营理论,形成了以品牌为核心、以生活形态产业为主导的现代企业经营体系。七匹狼公司经核准注册涉案商标在内的多个“七匹狼”系列商标。经七匹狼公司多年来的研发、市场推广、广告等方面投入巨大财力物力,“七匹狼”系列商标已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中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于2002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七匹狼公司发现,***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APP开设的店铺“尚亿名服”(以下简称涉案店铺)中销售侵害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夹克(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夹克),侵害了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七匹狼公司确认本案主张权利的范围限于其在涉案店铺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夹克,并请求本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七匹狼公司经核准注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注册日期为2004年8月7日,经续展至2024年8月6日。2002年3月22日,注册并使用在休闲服商品上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1年4月22日,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运行“拼多多”APP,搜索进入涉案店铺,以68元的价格购买“七匹狼夹克男外套2021春季新款中青年修身韩版立领上衣薄款男装潮”商品链接项下商品一件。2021年4月27日,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收取前述购买的商品快递包裹,拆包、拍照后重新封存。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为此出具(2021)冀石太证经字第1600号公证书。 庭审中,七匹狼公司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包裹,公证封存的包裹在启封前封存完好。拆封后可见包裹内有一件男装,该男装的左胸印有“”标识,吊牌上印有七匹狼公司的名称以及“”标识。七匹狼公司表示非其生产。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涉案店铺系由***开设,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219653944682,商家于2021年6月24日对商品进行下架。截至商品下架之日,剔除退货及退款后的实际成交销售数量共计350件,销售金额共计25,295元。 本院认为,七匹狼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所有人,且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七匹狼公司称涉案商品非其生产。因此,在***未能予以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七匹狼公司据此主张被诉侵权商品并非涉案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诉侵权夹克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被诉侵权夹克上“”标识与涉案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基本相同,“”标识与涉案商标中的图形及英文部分相同,均构成近似商标。考虑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上述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因此被诉侵权夹克属于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审理中,七匹狼公司确认***已停止侵权行为,申请撤回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赔偿金额,七匹狼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侵权获利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关于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七匹狼公司虽未提供相应凭证,但考虑其确已进行证据保全并委托本市以外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综合政府指导价、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元,被告***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附:本文中“”部分为商标图案,由于系统原因无法显示。 审 判 员 田力烽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