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04民初19439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七匹狼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原告七匹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匹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七匹狼公司第933429号、第11430483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审理中,七匹狼公司确认被诉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第1项判令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七匹狼品牌创立于1990年,其夹克系列产品连续18年在中国夹克市场占有率第一。七匹狼公司系上述两商标权利人。经调查发现,***在拼多多网店“一一De衣”(以下简称涉案店铺)中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此,七匹狼公司取证后诉至本院,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标准确定其经济损失等。
***未发表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七匹狼公司系第933429号“SEPTWOLVES七匹狼及图”商标权利人,该商标经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上。七匹狼公司系第11430483号“SEPTWOLVES及图”商标权利人,该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夹克、羽绒服装等商品上。目前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第933429号商标于2022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于拼多多平台开设涉案店铺,该店铺未关闭。
七匹狼公司的代理人于2021年11月3日自涉案店铺内购买“7匹狼正品秋冬季男装T恤……”商品1件,支付价款58元。安徽省界首市公证处对上述商品购买过程、订单信息、收货、拆封及封存等出具(2021)皖界公证字第3660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封存实物,其中系塑料袋装长袖T恤一件,T恤左胸使用了狼形图标、吊牌使用了“SETPWOLVES及狼形图标”。原告主张第一个标识与其第933429号商标近似、吊牌上的标识与第11430483号商标相同;原告提供正品T恤供比对,指出该产品吊牌二维码、吊牌信息、领标等均与正品不同,故可认定为侵权产品。
庭审中,寻梦公司向本院提供说明:涉案商品链接于2022年8月30日被平台禁售;至禁售日,该链接下含“7匹狼”名称商品共计销售2,058件,销售金额128,250元。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七匹狼公司系涉案两商标权利人,商标在有效期内,故七匹狼公司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七匹狼公司指出了涉案商品与其产品的不同,主张该商品并非其生产,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涉案商品上突出标注了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与两权利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涉案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故该商品属侵权产品,***销售该产品亦构成侵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审理中,七匹狼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金额,因现无证据证明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七匹狼公司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本院综合考虑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的难易程度、费用支出的合理性酌情予以支持。
***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8,000元;
二、驳回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负担4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夏
书 记 员 张 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八)赔偿损失;
……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