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1396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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