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5237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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