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581执32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民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800510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泽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民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2B990K。
法定代表人:***。
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常熟泽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常熟泽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订立的《厂房租赁合同》、《租房补充协议》及《厂房租赁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6日解除;二、常熟泽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位于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民安路2号约1500平方米的厂房(三层办公楼车间三楼部分,附带甲方三层办公楼车间北侧砼山墙外通道)以及综合楼三楼北砼山墙外钢平台(约171平方米);三、常熟泽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6474元;四、常熟泽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2月6日起至其搬离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民安路2号租赁地时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190260元/年的标准计算)占用使用费;五、常熟泽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703.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1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2741元,由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21元,常熟泽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2620元由常熟泽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常熟泽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搬离承租厂房。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2、2021年7月26日,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
3、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8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