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26执1642号
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欧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中欧飞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26民初2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欧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人民法院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826执1642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行江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周 剑
法官助理吴昊
书记员吴孟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