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12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田发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执行人华新绿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田发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新绿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84680元及罚金8468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97元及未按期支付款项的双倍利息,合计人民币95545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华新绿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5545元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