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35772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5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女,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街4号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