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过某某、无锡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4民初1359号 申请人:过某某,男,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过某某与被告无锡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2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过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2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