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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德隆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宁市平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109民初200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OMA5NMOXR8W。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2025年6月17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起诉后又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