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五法民一初字第239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江,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倍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建设路凤翥街168号2幢8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倍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祁 燕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