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民终78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四川省华Z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华Z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洛阳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9972元(暂计);若存款不 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