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民终78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四川省华Z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华Z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洛阳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9972元(暂计);若存款不
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